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84號原 告 洪若媫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被 告 洪詩柔
洪詩雨洪詩宜共 同法定代理人 徐美慧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動產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3 人應就被繼承人洪榮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權利範圍10萬分之540 )及其上同段1667建號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後,將上開房地之應有部分2 分之1 移轉登記予原告,依原告起訴狀所附上開建物登記謄本記載,被繼承人就上開建物之權利範圍為全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9,034 元【計算式:(2,78
7 ㎡×81,567元/ ㎡×540/100000×1/2 )+(建物現值1,350,
500 元×1/2 )=1,289,034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