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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4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65號原 告 李招英

劉秀卿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

蔡祥銘律師被 告 龍揚庭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康卜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變更,應再開言詞辯論,請被告新任法定代理人依法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姝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
裁判日期:2017-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