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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5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14號上訴人即原 告 陳筱薇被上訴人即被 告 蜜鉢蘭若寺法定代理人 許正孟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05年度訴字第1514號塗銷更名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653,450元(計算式:5,951㎡×950元/㎡=5,653,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5,5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裁判案由:塗銷更名登記
裁判日期:2017-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