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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7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96號原 告 王慧紫

王慧芬追加原告 王振興

王振隆被 告 王蔡季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追加原告王振隆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2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
裁判日期:2016-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