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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8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14號上訴人即原 告 陳永順

陳傅清梅葉秀蘭楊英梅林靖于陳弘富陳弘豐被上訴人即被 告 蜜鉢蘭若寺法定代理人 許正孟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訴字第1814號確認信徒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對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上訴人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之信徒關係存在(共有7個身份關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裁判日期:2018-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