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25號原 告 高平籠 高銘鴻高銘章高平雄高意順(即高徵明之承受訴訟人)兼共 同訴訟代理人 高平相被 告 祭祀公業主黃梯法定代理人 黃建彰訴訟代理人 黃馨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員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裁判案由:確認派下員之訴裁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7-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