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80號上訴人即被 告 蔡淑娟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俊傑間105年度訴字第1880號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