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6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淑靜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惠鈴間返還不動產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3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9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4,331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價值692,031元(即面積1,781.2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7,0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5)+同地段1129號建號建物105年期房屋稅課稅現值292,300元=984,3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