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60號原 告 吳惠鈴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被 告 黃淑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瑋庭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登記等裁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7-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