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佳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政達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新龍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介文上當事人間因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郭佳瑛法 官 吳保任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裁判日期:2017-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