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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4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4號上訴人即原 告 許銘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葉耀芳、陳惠珍、徐浩城間因本院 105年度訴字第484 號返還財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3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姝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裁判案由:返還財物等
裁判日期:2017-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