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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5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0號原 告 王鐘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孫安妮律師黃郁雯律師複代理人 陳秉宏律師被 告 佛蓮山玉善宮特別代理人 陳麗華訴訟代理人 孫嘉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確認使用權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嗣於民國106年3月2日具狀擴張確認使用權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2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4,300元,應再補繳8,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裁判案由:確認使用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7-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