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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5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0號原 告 洪伏龍(即洪有為承受訴訟人)

洪正郎(即洪有為承受訴訟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黃郁雯律師陳秉宏律師原 告 卓德勝

鄧震宇林忠勝蔡文琦王鐘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黃郁雯律師孫安妮律師複代理人 陳秉宏律師被 告 佛蓮山玉善宮特別代理人 陳麗華訴訟代理人 孫嘉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裁判案由:確認使用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7-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