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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5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鄧震宇

蔡文琦王鐘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佛蓮山玉善宮特別代理人 陳麗華上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所示,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郭佳瑛法 官 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淑菁附表:

┌──┬───┬──────┬──────┬────────────┐│編號│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第二審裁判費│備註:上訴人主張塔位及神││ │ │(新臺幣) │(新臺幣) │主牌位價值 │├──┼───┼──────┼──────┼────────────┤│1 │鄧震宇│330,000元 │5,295元 │塔位30萬、神主牌位3萬 │├──┼───┼──────┼──────┼────────────┤│2 │蔡文琦│430,000元 │6,945元 │塔位40萬、神主牌位3萬 │├──┼───┼──────┼──────┼────────────┤│3 │王鐘│400,000元 │6,450元 │塔位40萬,不包含追加部分│└──┴───┴──────┴──────┴────────────┘

裁判案由:確認使用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8-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