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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7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74號上 訴 人 陳佳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陳彩雲、蘇陳錦雲、陳洸華間因返還土地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肆萬零參佰壹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6-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