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6號上訴人即原 告 吳玉華
吳宜軒被上訴人即被 告 世霖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亞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法定清算人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28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300,000元(見本院卷第19頁,繳款單據見同卷第2、3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