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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69號上訴人即原 告 林雅萍被上訴人即被 告 蔡慧君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慧君因105年度重訴字第269號返還金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13,6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7,5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返還金錢等
裁判日期:2017-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