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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3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49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律師複 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林泓帆律師陳慧錚律師被 告 黃昇茂訴訟代理人 黃裕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06 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30日上午11時20分宣判,茲因被告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表示因高速公路有事故不及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且目前已向原告提出承租本件土地之申請,聲請再開辯論等語,有原告提出之陳報狀及公務電話紀錄可稽,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指定106 年12月14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17-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