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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3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50號原 告 蔡素雲即張蔡素雲送達代收人 梁槙真被 告 梁玉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7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郭佳瑛法 官 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裁判日期:2017-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