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67號附帶上訴人即 原 告 陳招男
王進祥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複 代理 人 林清堯律師附 帶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許文長即許水盛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許文長間確認土地通行權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附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6,0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2,000 元×通行土地面積48㎡=96,000元】,應繳裁判費為1,500 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