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2號原 告 林峻吉訴訟代理人 黃當庭律師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季華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6 年10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就兩造間保險契約之訂立經過、要保書之填載過程仍有調查、釐清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前揭主文所示期日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具狀表示是否聲請傳喚證人黃汝萍到庭。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