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2號原 告 林峻吉訴訟代理人 黃當庭律師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孟嘉仁為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前段定有明文。另按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查本院就本件訴訟於民國106 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7 年1 月11日宣判,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106 年12月28日變更為孟嘉仁,有董事會議紀錄、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憑,被告法定代理人孟嘉仁於107 年3 月6 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