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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司促字第 1404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040號債 權 人 吳端娜債 務 人 江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參仟陸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民法第250 條亦有明定。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未依兩造間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匯入第一期買賣價金新臺幣( 下同) 2,003,600 元至履約保證專戶,爰解除上開契約,並沒收價金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上開契約第十條第二款約定,買方若違反本契約應履行之義務時,…賣方得逕行解除本契約並沒收買方已付之金額價款作為違約金,則上開2,003,600 元屬違約金之性質,則債權人請求遲延利息部分,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7-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