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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司促字第 149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952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代 理 人 邱詩彥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債權金額新臺幣5,000,000 元之利息起算日及違約金起算日有無錯誤(依貴公司106 年12月28日民事陳報狀所載及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所載,債務人已繳息至106 年10月24日,惟貴公司係自106年10月1日起算利息,自106年11月1日起算違約金)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8-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