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867號債 權 人 柳張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康智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提出之房租收(付)款明細欄所載,債務人康智宗於民國104 年7 月7 日承租時已給付押金新臺幣( 下同) 11,400元,台端再為請求之依據為何?另租金支付日106 年5 月
5 日有收款人之蓋章,台端再請求5月份租金之依據?
二、債務人康智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