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45號債 權 人 貞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貞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唐偉智、許家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之租賃契約第拾柒條所載,…押租金,於未補足前本租賃契約不生效力,則貴公司請求給付押金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唐偉智、許家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