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324號債 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懷文即格麗斯商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契約終止之時間為何?
二、請求契約終止後之保全費依據為何?
三、債務人許懷文即格麗斯商社商業登記資料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