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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司促字第 37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702號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石天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石天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釋明本件債務人石天珍與江天珍是否為同一人,若有變更姓名等情事,請具狀更正相對人為「石天珍(原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7-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