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司促字第 43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338號債 權 人 榮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志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曜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債權金額為新臺幣85,440元亦或85,54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7-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