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5號異 議 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廖義峯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謝佳翃債 務 人 謝碧紅代 理 人 陳靜娟律師上列當事人就債務人謝碧紅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對本院民國107年2月14日所製作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廖義峯之債權應予剔除。
其餘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廖義峯、謝佳翃未陳報債權且未見有執行名義,其債權真實性容有質疑,是以狀請鈞院命債務人或相對人提出足堪證明債權之文件,以確認債權之真實性,爰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本院於債務人聲請更生程序時,曾命債務人提出與相對人間債權證明文件與借款交付證明文件,其中就相對人謝佳翃之部分,債務人除提出借據外,另說明相對人謝佳翃為其胞妹,部分借款發生原因係因失業欠缺生活費,另部分借款為現住房屋管理費,債務人主張目前住於胞妹名下房屋(由胞妹繼承聲請人母親房產,但仍有房貸未繳清),因雙方原約定債務人需給付管理費,但因聲請人無力繳納而由胞妹代墊,債務人於債權人清冊中所載債權總額新臺幣(下同)110,000元中,借款轉帳金額約新臺幣(下同)64,500元,其餘為已代墊之管理費,並提出胞妹轉帳證明與管理費繳納收據等附卷足憑,是本院認定相對人謝佳翃債權存在屬實。惟就相對人廖義峯之借款部分,債務人亦曾於聲請更生時提出借據與郵政存簿儲金簿,釋明借款發生原因亦為失業無法生活所欠,但其所主張相對人廖義峯之借款記錄,多數均為無摺存款,無法辨識由何人存入,而所標註之轉帳紀錄亦無顯示相對人廖義峯之姓名,又轉帳帳號更非全數同一,尚難使本院確信相對人廖義峯有將借款交付與債務人,故認異議人異議有理由,相對人廖義峯之債權應予剔除,爰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