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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7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胡絲絜即胡雅蓉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相 對 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相 對 人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清算財團雖有坐落於高雄市○○區○○○段○○○ ○○○○號公同共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系爭土地依公告現值計算價值約新臺幣(下同)612,800元,債務人應繼分為四分之一,是其潛在應有部份價值約153,200元,惟債務人自陳無力提出相當金額,其他公同共有人亦不願協同辦理分割登記,且系爭土地為繼承財產應優先清償繼承債務,而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陳報限定繼承債務高達700萬以上,故認無選任管理人代位分割與變價之實益;又查,債務人名下尚有出廠逾15年之汽車,牌照狀況顯示為逾檢註銷,另經有擔保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動產抵押,是亦認無變價實益;復查,債務人名下尚有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保單解約金現值約30,209元,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高雄市區監理所函、保險公司函在卷為憑。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30,209元,經債務人提出相當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因債務人僅就繼承遺產為限對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復清償責任,是該債權人未列入分配表),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18-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