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勞訴字第15號原 告 李細精被 告 康漢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105 年度附民字第231 號),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伍拾柒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伍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3萬3,892元(如附表一「附民原起訴請求金額」欄所示,見本院附民卷第14頁)。嗣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以105年度附民字第231號裁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後,原告復於106年2月24日具狀變更請求被告給付85萬3,659元(如附表一「本件最後請求金額」欄所示,見本院卷第76至80頁),經核原告上開聲明減縮、擴張及追加,其基礎事實均涉及原告與東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隆公司)間勞動契約,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揆諸前揭規定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低報原告之薪資,致原告受有如附表一編號
1、3至8「本件最後請求金額」欄所示損害(其中附表一編號4至8「附民原起訴請求金額」欄之請求,另經本院認定不合法而駁回在案,故本件僅就附表一編號1、3至8所示「減縮、擴張或追加請求」欄之請求審酌),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5萬3,659元。
二、被告則以:原告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年金差額,係以原告退休前最高60個月平均投保薪資為據,惟原告任職期間長達45個月之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強固公司)對原告之投保薪資有以多報少之情,應投保薪資與實際投保薪資既有不同,則原告投保勞工保險至其退休其間最高60個月投保薪資之排序即有異動,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計算之依據恐屬有誤,且原告領取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實為7,961元,亦非原告所稱7,518元。是以,原告附表一「本件最後請求金額」欄所示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年金差額計算應有違誤。另原告請求特休未休、國定假日、例假日出勤暨30日之薪資,於法無據。又原告主張因被告對其之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所受損害,此屬財產權損害,而財產權受侵害所生之非財產上損害,法無得請求精神慰撫金之明文,此項請求亦屬無據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爭點:原告就附表一編號1、3至8所示「減縮、擴張或追加請求」欄之請求有無理由?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請求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年金差額「減縮、擴張或追加請求」金額有無理由?
1、按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77年2月3日修正之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後勞工保險條例歷經多次修正均維持前揭規定,僅於最近一次100年4月27日修訂將前揭條文改列為同條第3項。次按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5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但依第58條第2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3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3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依97年8月13日修正公布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1項規定,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同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97年7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依第58條第1項第2款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同條第2項規定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又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發給:一、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0.775%計算,並加計3000元;
二、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計算。此觀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59條、第58條之1之規定即明。
2、原告(00年00月00日生)自100年7月1日起至103年7月24日、103年11月6日至104年1月31日止受僱於東隆公司,再加計原告受僱任職東隆公司外在其他投保單位之投保年資則合計為21年7月,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年9月27日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8、39頁)。而被告因低報原告之薪資觸犯詐欺得利罪一節,業經本院105年度易字第316號刑事判決確定,被告亦不爭執,堪認被告確有低報原告薪資情事。而依上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所示,勞工保險局自105年8月起每月僅擇優給付7,961元。另就原告薪資明細及應申報薪資一節,勞工局104年11月24日函文記載「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及其他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勞工投保薪資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應按其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規定等級之金額填報,此係強制規定,非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可自由增減。同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2月至7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8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本局);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應於次年2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1日生效。」等語,有該函文及原告薪資明細在卷可稽(見刑事104年度他字第10435號卷第49頁背面、50頁、第55頁背面、56頁),故原告薪資明細及應申報薪資如附表二所示,應可堪認,而原告每月原可獲領之勞保老年年金給付擇優應為8,30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三所示,另原告任職強固公司薪資明細及應申報薪資如附表四所示),則原告因被告低報原告薪資,每月受有345元【計算式:8,306元-7,961元=345元】之老年年金差額損害,應堪採信,原告主張逾此部分,為無理由。
3、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自105年8月起迄106年7月(即本件於106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時已給付),應按月給付8,306元,業如前述,則原告於此段期間(12個月)就其業已屆期之老年年金差額損害合計為4,140元【計算式:345元×12=4,140元)。又原告為00年00月00日生,其於105年8月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時為57歲10月,依內政部公布104年高雄市簡易生命表男性平均餘命所示,原告當時之平均餘命尚有23.45年,則自106年8月起(即扣除已到期之12個月部分),原告之平均餘命應為22.45年,故原告就此部分得一次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6萬3,417元【年別5%複式霍夫曼計算法(第一年不扣除中間利息),其計算式為:[ 4140*15.00000000(此為應受扶養22年之霍夫曼係數)+4140*0.45*(15.00000000-00.00000000)] =6341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4、綜上,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其老年年金差額損害6萬7,557元(計算式:4,140元+6萬3,417元=6萬7,557元)有理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原告請求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慰撫金「減縮、擴張或追加請求」金額有無理由?
1、按因侵權行為發生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始得請求慰撫金,此觀民法第18條第2 項、第195 條第1 項即明。是依上開規定,須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等非財產法益受不法侵害,始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又慰藉金之賠償,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痛苦為必要,是不法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而對其身體、生命、自由等人格權並未有何加害行為,縱因此使被害人苦惱,亦不生賠償慰撫金之問題(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097號判決意旨參照)。
2、查本件原告因被告以多報少其在東隆公司任職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之行為,乃係影響原告就勞工傷病給付、職業災害補償、失業給付及勞工退休給付等權益,自屬財產權受有損害,而財產權受侵害所生之非財產上損害,法無得請求精神慰撫金之明文,是原告就前揭之不法侵害,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2萬元,於法無據,要難准許。至原告雖主張因本事件加劇憂鬱症之病情,至今無法工作,然被告就原告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以多報少之行為,縱因此使原告苦惱,尚難逕認屬對原告之身體權、健康權等人格權加害行為,原告要求非財產損害賠償云云,自有未合。
㈢、原告請求如附表一編號4至8所示「減縮、擴張或追加請求」金額有無理由?原告係受僱於東隆公司而非被告一節,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及約定書(本院卷第38、71頁)在卷可參,故被告應非本件勞動契約當事人,被告既非勞動契約當事人,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如附表一編號4至8所示「減縮、擴張或追加請求」金額,亦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萬7,557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又本件為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原毋庸繳納裁判費,本無訴訟費用負擔比例之問題,惟原告追加請求附表一編號3至8所示「減縮或追加請求」非附帶民事起訴之範圍,故上開部分需繳納裁判費,本院爰依兩造勝敗定裁判費之負擔如主文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附表一┌─┬────────┬──────┬────────┬──────┐│編│項目 │附民原起訴請│減縮、擴張或追加│ 本件最後請││號│ │求金額 │請求 │ 求金額 ││ │ │ │ │ │├─┼────────┼──────┼────────┼──────┤│1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365,760元 │減縮請求為 │ 216,681元 ││ │年金差額 │ │216,681 元 │ │├─┼────────┼──────┼────────┼──────┤│2 │勞工退休準備金 │19,124 元 │不請求(本院卷第│ 0元 ││ │ │ │55、80頁) │ │├─┼────────┼──────┼────────┼──────┤│3 │慰撫金 │無 │追加請求12萬元 │ 120,000元 │├─┼────────┼──────┼────────┼──────┤│4 │特休假未休之替代│20,097元 │擴張請求差額 │ 40,195元 ││ │薪資 │ │20,098元 │ │├─┼────────┼──────┼────────┼──────┤│5 │國定假日出勤之替│81,244元 │擴張請求差額 │ 94,544元 ││ │代薪資 │ │13,300元 │ │├─┼────────┼──────┼────────┼──────┤│6 │例假日出勤之替代│無 │追加請求268,840 │ 268,840元 ││ │薪資 │ │元 │ │├─┼────────┼──────┼────────┼──────┤│7 │資遣費 │47,667 元 │擴張請求差額 │ 86,580元 ││ │ │ │38,913元 │ │├─┼────────┼──────┼────────┼──────┤│8 │未預告終止契約之│無 │追加請求差額 │ 26,819元 ││ │30日薪 │ │26,819元 │ │├─┼────────┼──────┼────────┼──────┤│總│ │533,892元 │ │ 853,659元 ││計│ │ │ │ │└─┴────────┴──────┴────────┴──────┘附表二原告任職東隆公司薪資及應申報明細(刑事104年度他字卷第936號卷第60頁背面、第61頁、本院卷第37至39頁):
┌──────┬──────┬─────┬──────────┐│薪資給付年月│薪資金額(新│應申報薪資│備註 ││ │臺幣) │(新臺幣)│ │├──────┼──────┼─────┼──────────┤│100年7 月 │21,000元 │17,880元 │100年7月1日加保 │├──────┼──────┼─────┼──────────┤│100年8月 │21,000元 │17,880元 │ │├──────┼──────┼─────┼──────────┤│100年9月 │21,000元 │17,880元 │ │├──────┼──────┼─────┼──────────┤│100年10月 │21,000元 │17,880元 │ │├──────┼──────┼─────┼──────────┤│100年11月 │21,000元 │17,880元 │ │├──────┼──────┼─────┼──────────┤│100年12月 │21,000元 │17,880元 │ │├──────┼──────┼─────┼──────────┤│101年1月 │26,804元 │18,780元 │101年1月基本工資調整│├──────┼──────┼─────┼──────────┤│101年2月 │26,804元 │18,780元 │ │├──────┼──────┼─────┼──────────┤│101年3月 │26,804元 │27,600元 │1月至4月固定薪資 ││ │ │ │26,804元 │├──────┼──────┼─────┼──────────┤│101年4月 │26,804元 │27,600元 │ │├──────┼──────┼─────┼──────────┤│101年5月 │26,804元 │27,600元 │ │├──────┼──────┼─────┼──────────┤│101年6月 │27,464元 │27,600元 │ │├──────┼──────┼─────┼──────────┤│101年7月 │26,804元 │27,600元 │ │├──────┼──────┼─────┼──────────┤│101年8月 │26,804元 │27,600元 │ │├──────┼──────┼─────┼──────────┤│101年9月 │26,804元 │27,600元 │7月至10月固定薪資 ││ │ │ │26,804元 │├──────┼──────┼─────┼──────────┤│101年10月 │26,804元 │27,600元 │ │├──────┼──────┼─────┼──────────┤│101年11月 │26,804元 │27,600元 │ │├──────┼──────┼─────┼──────────┤│101年12月 │26,804元 │27,600元 │ │├──────┼──────┼─────┼──────────┤│102年1月 │26,804元 │27,600元 │ │├──────┼──────┼─────┼──────────┤│102年2月 │26,819元 │27,600元 │前三個月平均薪資 ││ │ │ │26,804元 │├──────┼──────┼─────┼──────────┤│102年3月 │26,819元 │27,600元 │ │├──────┼──────┼─────┼──────────┤│102年4月 │26,819元 │27,600元 │ │├──────┼──────┼─────┼──────────┤│102年5月 │26,000元 │27,600元 │ │├──────┼──────┼─────┼──────────┤│102年6月 │27,638元 │27,600元 │ │├──────┼──────┼─────┼──────────┤│102年7月 │26,819元 │27,600元 │ │├──────┼──────┼─────┼──────────┤│102年8月 │26,819元 │27,600元 │ │├──────┼──────┼─────┼──────────┤│102年9月 │26,819元 │27,600元 │7月至10月固定薪資 ││ │ │ │26,819元 │├──────┼──────┼─────┼──────────┤│102年10月 │26,819元 │27,600元 │ │├──────┼──────┼─────┼──────────┤│102年11月 │26,819元 │27,600元 │ │├──────┼──────┼─────┼──────────┤│102年12月 │26,819元 │27,600元 │ │├──────┼──────┼─────┼──────────┤│103年1月 │27,019元 │27,600元 │ │├──────┼──────┼─────┼──────────┤│103年2月 │26,819元 │27,600元 │前三個月平均薪資 ││ │ │ │26,886元(元以下四捨││ │ │ │五入) │├──────┼──────┼─────┼──────────┤│103年3月 │26,819元 │27,600元 │ │├──────┼──────┼─────┼──────────┤│103年4月 │26,819元 │27,600元 │ │├──────┼──────┼─────┼──────────┤│103年5月 │26,819元 │27,600元 │ │├──────┼──────┼─────┼──────────┤│103年6月 │26,819元 │27,600元 │ │├──────┼──────┼─────┼──────────┤│103年7月 │17,808元 │27,600元 │103年7月24日退保 │├──────┼──────┼─────┼──────────┤│103年11月 │31,048元 │19,273元 │103年11月6日加保 │├──────┼──────┼─────┼──────────┤│103年12月 │31,048元 │19,273元 │ │└──────┴──────┴─────┴──────────┘附表三┌─┬────┬──────┬─────┬──┬────────┐│編│投保單位│原投保薪資(│應投保薪資│期數│合計 ││號│ │新台幣) │(新台幣)│ │(應投保薪資×期││ │ │ │ │ │數) ││ │ │ │ │ │ │├─┼────┼──────┼─────┼──┼────────┤│1 │龍貓建設│33,300元 │33,300元 │5 │166,500元 ││ │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3 │龍邦國際│28,800元 │28,800元 │12 │345,600元 ││ │興業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4 │強固保全│28,800元 │28,800元 │5 │144,000元 ││ │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5 │東隆保全│19,200元 │28,800元 │1 │28,800元 ││ │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6 │東隆保全│⑴101年1月至│27,600元 │29 │800,400元 ││ │股份有限│102年3月之投│(101 年3 │ │ ││ │公司 │保薪資: │月至103 年│ │ ││ │ │18,780元 │7 月) │ │ ││ │ ├──────┤ │ │ ││ │ │⑵102年4月之│ │ │ ││ │ │投保薪資: │ │ │ ││ │ │19,200元 │ │ │ ││ │ ├──────┤ │ │ ││ │ │⑶102年7月至│ │ │ ││ │ │103年6月之投│ │ │ ││ │ │保薪資: │ │ │ ││ │ │19,200元 │ │ │ │├─┼────┼──────┼─────┼──┼────────┤│6 │強固保全│⑴93年2 月1 │27,600元 │8 │220,800元 ││ │股份有限│日至93年3 月│ │ │ ││ │公司 │15日之投保薪│ │ │ ││ │ │資:19,200元│ │ │ ││ │ ├──────┤ │ │ ││ │ │⑵93年4 月2 │ │ │ ││ │ │日至95年7 月│ │ │ ││ │ │31日之投保薪│ │ │ ││ │ │資:21,000元│ │ │ │├─┼────┼──────┼─────┼──┼────────┤│7 │合計 │ │ │60 │1,706,100元 │├─┼────┼──────┼─────┼──┼────────┤│ │ │ │ │平均│28,435元 ││ │ │ │ │ │ │├─┴────┴──────┴─────┴──┴────────┤│計算式: ││⑴1,706,100 元÷60期=28,435元( 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 資) ││ ││⑵擇優發給: ││平均月投保薪資28,435元×保險年資259/12(即21年月7個月)×1.55 ││%×(1-12.68%)≒8,306元(元下四捨五入) │└───────────────────────────────┘附表四原告任職強固公司薪資及應申報明細:
┌──────┬──────┬─────┬──────────┐│薪資給付年月│薪資金額(新│應申報薪資│備註 ││ │臺幣) │(新臺幣)│ │├──────┼──────┼─────┼──────────┤│93年2 月 │26,740元 │19,200元 │ │├──────┼──────┼─────┼──────────┤│93年3 月 │26,740元 │19,200元 │93年3 月15日退保 │├──────┼──────┼─────┼──────────┤│93 年4月 │26,740元 │21,000元 │93年4 月2 日加保 │├──────┼──────┼─────┼──────────┤│93 年5月 │26,740元 │21,000元 │ │├──────┼──────┼─────┼──────────┤│93 年6月 │26,740元 │21,000元 │ │├──────┼──────┼─────┼──────────┤│93 年7月 │26,740元 │21,000元 │ │├──────┼──────┼─────┼──────────┤│93年8 月 │26,740元 │21,000元 │ │├──────┼──────┼─────┼──────────┤│93年9月 │26,740元 │27,600元 │7月至10月固定薪資 ││ │ │ │26,740元 │├──────┼──────┼─────┼──────────┤│93年10月 │26,740元 │27,600元 │ ││ │ │ │ │├──────┼──────┼─────┼──────────┤│93年11月 │26,740元 │27,600元 │ │├──────┼──────┼─────┼──────────┤│93年12月 │26,740元 │27,600元 │ │├──────┼──────┼─────┼──────────┤│94年1 月 │26,740元 │27,600元 │ │├──────┼──────┼─────┼──────────┤│94年2月 │26,740元 │27,600元 │ │├──────┼──────┼─────┼──────────┤│94年3月 │26,740元 │27,600元 │1月 至4 月固定薪資 ││ │ │ │26,740元 │├──────┼──────┼─────┼──────────┤│94年4 月 │26,740元 │27,600元 │ ││ │ │ │ │├──────┼──────┼─────┼──────────┤│94年5月 │26,740元 │27,600元 │ │├──────┼──────┼─────┼──────────┤│94年6月 │26,740元 │27,600元 │ │├──────┼──────┼─────┼──────────┤│94年7月 │26,740元 │27,600元 │ │├──────┼──────┼─────┼──────────┤│94年8月 │26,740元 │27,600元 │ │├──────┼──────┼─────┼──────────┤│94年9 月 │26,740元 │27,600元 │7月至10月固定薪資 ││ │ │ │26,740元 │├──────┼──────┼─────┼──────────┤│94年10月 │26,740元 │27,600元 │ │├──────┼──────┼─────┼──────────┤│94年11月 │26,740元 │27,600元 │ │├──────┼──────┼─────┼──────────┤│94年12月 │26,740元 │27,600元 │ │├──────┼──────┼─────┼──────────┤│95年1 月 │26,740元 │27,600元 │ │├──────┼──────┼─────┼──────────┤│95年2月 │26,740元 │27,600元 │ │├──────┼──────┼─────┼──────────┤│95年3月 │26,740元 │27,600元 │1月 至4 月固定薪資 ││ │ │ │26,740元 │├──────┼──────┼─────┼──────────┤│95年4月 │26,740元 │27,600元 │ │├──────┼──────┼─────┼──────────┤│95年5月 │26,740元 │27,600元 │ │├──────┼──────┼─────┼──────────┤│95年6月 │26,740元 │27,600元 │ │├──────┼──────┼─────┼──────────┤│95年7月 │26,740元 │27,600元 │95年7月31日退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