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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勞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0號原 告 黃氏娥 HOANG THI NGA原 告 倫氏梅LUAN THI MAI原 告 周氏量CHU THI LUONG上列原告與被告廣聖護理之家間請求給付工資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3日以105年度補字第1704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分別於民國105年10月3日及18日送達原告之地址及通信地址,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附卷可憑。另原告於105年10月19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救字第194號裁定駁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勞抗字第10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而告確定。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差額
裁判日期:2017-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