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14號原 告 謝登科
陳莉蓁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被 告 金上豐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蔣婉萍○ 0號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楊博勛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7月9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應具狀陳明是聲請傳喚證人許新昌為證。
三、兩造應於庭期前閱本院將調取之金上豐有限公司101年度至106年度申報營業稅之員工薪資所得名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