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鑫陽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林茂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謀琛間請求給付勞工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0,6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陳景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