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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審訴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181號抗告人 即原 告 魏蘇枝花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抗告人與何擇良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潘素惠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17-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