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建字第8號原 告 吳季昌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被 告 梵辰空間設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世中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梵辰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肆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二月三日起迄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梵辰空間設計有限公司負擔八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梵辰空間設計有限公司如以新台幣貳拾壹萬肆仟肆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5年5月27日簽立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由被告進行原告位於高雄市○○區○○街○○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裝潢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約定於同年月30日開工,自開工日起算45個工作日完工,並依工程進度將付款金額分為4期,簽約時先給付首期報酬新台幣(下同)345,000元,於木工完工時給付第2期報酬345,000元,於系統櫃完工時給付第3期報酬345,000元,完工驗收時給付尾款115,000元,合計1,150,000元。系爭工程原訂於同年7月14日完工,惟因原告已將系爭房屋一樓及四樓出租予訴外人亞細亞防火建材有限公司(下稱亞細亞公司),亞細亞公司訂於同年7月11日入厝,兩造協調系爭工程完工日期,被告陳世中於同年6月7日以通訊軟體提供更新後之施工工程進度表,改同年7月7日完工,工程期間,被告陳世中表示資金不足向廠商購買施工材料,亦無法給付工資予施作木工之工人,原告遂於第2期木工尚未完工前,即先給付第2期工程款345,000元予被告陳世中。原告於105年7月6日即預定完工前一日向被告陳世中確認,被告陳世中保證能於同年7月11日全數完工,惟同年7月8日系爭房屋內仍有遺留施工器材,同年7月11日亞細亞公司欲將辦公傢俱進場時亦同,原告僅能口頭請被告先將施工器具退場,俟亞細亞公司完成入厝儀式後,再繼續工程,詎被告於退場後即未再進場修繕,原告於105年7月16日發函請求被告定期修補瑕疵,嗣兩造達成協議,被告願於5日內完成修繕,惟原告於5日修繕期間之第3日前往系爭房屋查看,質疑被告進度落後,被告竟憤而退場未再施作系爭工程,迄今系爭房屋仍有如附表所示73項瑕疵,被告未能修補、改善,原告於同年8月16日發函向被告解除系爭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原告得請求被告償還原告另請訴外人俊鑫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俊鑫公司)修補而支出之必要費用786,555元,被告亦須賠償原告自105年7月8日起至系爭房屋修繕完成之日即105年12月20日止,共計166日,以每日4,000元之住宿費用計算,共664,000元。為此,爰依民法第492條、第493條第2項、第495條第1項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786,55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664,000元及自106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主張或非瑕疵,或為契約所無約定,或非合理要求,詳如附表被告答辯欄所示,原告卻一再要求被告變更設計、修繕及追加工項,所承諾修繕好後要給付第三期款項亦未履行,被告僱請之工人於修繕最後一日遭原告趕出系爭房屋,原告不應擅自找俊鑫公司改變施工現狀,主張找俊鑫公司重新製作諸多工項亦屬不實等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建字卷第226頁):㈠原告、被告梵辰空間設計有限公司(下稱梵辰公司)於105
年5月27日簽立系爭契約,由被告梵辰公司進行原告系爭房屋之系爭工程,負責人即被告陳世中擔任設計師,契約書約定於同年月30日開工,自開工日起算45個工作日完工,並依工程進度將付款金額分為4期,簽約時先給付首期報酬345,000元,於木工完工時給付第2期報酬345,000元,於系統櫃完工時給付第3期報酬345,000元,完工驗收時給付尾款115,000元,合計1,150,000元。
㈡原告僅給付首期報酬345,000元、第2期報酬345,000元,並未給付第3期報酬及尾款。
㈢原告於105年7月16日發函請求被告定期修補瑕疵,嗣於同年8月16日發函向被告解除系爭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㈣系爭工程於105年8月間仍未完工,被告於最後一日施工中,
原告表示不願再請被告施作,要求被告所雇工人離開系爭房屋。
四、本件爭點如下(見建字卷第227頁):㈠系爭工程是否有未具備兩造約定品質或有不適於通常或約定
使用之瑕疵?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修補之必要費用786,555元,有無理由?㈢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住宿費用664,000元,有無理由?
五、經查:㈠系爭工程有無瑕疵及修補費用部分:
⒈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
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民法第492條、第49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文。準此,原告應就被告工作瑕疵一事,負舉證責任,⒉證人張家銘證稱:伊有裝修背景,於103年3月間受僱原告位
在台北之公司,故原告請伊參與系爭工程發包給被告、驗收工作,原告另有請一位已離職之員工潘篤志與被告聯繫,潘篤志是高雄地區業務,兩造原訂105年7月驗收,但被告工程進度未達,直到同年7月底、8月初才又到高雄初步驗收,當時就如何驗收兩造無共識,伊作協調,被告承諾逐項改善,但8月份第2次改善後還有如附表編號1、2、3、4、7、12、
16、21、23、24、36、37、38、59等所示瑕疵等語(見本院卷第164至171頁),其中就其親聞親見施作粗糙之情可採,但就其證稱被告為遵照約定、承諾改善一事,因其並非原與被告聯繫改善之人,且如何改善之內容誠屬不明,難據其所述認定被告有違反約定之情事,詳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又證人王居正證稱:伊之子王昶鈺係麗之坊公司負責人,專做裝潢及油漆工程,與被告搭配約30年,伊和陳天賀等4、5個師傅施作系爭工程木頭裝潢與牆壁之油漆,後來到了要完工最後一天就遭原告趕出,另伊施作室內油漆時,原告說不滿意建設公司油漆,請伊改成乳膠漆,此部分伊直接跟原告算錢,驗收完畢之後原告付伊68,000元等語(見建字卷第133至138頁),核與證人陳天賀證稱:伊負責木工,帶2、3個師傅施作,再跟被告請領工資,系爭工程中床木頭、和室天花板、地板暗櫃是伊做的,原告一直改來改去,105年8月3日包括伊在內之3位木工遭原告趕出,被趕出前一週重新做了5片門片、修床軌道、推拉門沒有迴歸的,屋主要求迴歸,最後一天迴歸軌道裝上去的話全部就都做好了,小孩床底櫃全部都做好,只剩一個迴歸軌道沒有裝上去,沒有原告所說右側抽屜開關困難,還有2.1公分空隙,且原告說地板縫處過大,伊認為地板都會做這樣,做好後打矽利康,因為地板會熱漲冷縮,又門片沒有在貼木皮,除非是樓梯才有貼水槽磁磚也沒有人在封板等語(見建字卷第139至145頁),相符,足見被告部分施作未能完成,係因遭原告趕出,及原告另行發包油漆工程予證人王居正,亦均為原告所不爭執(見建字卷第146頁),被告辯稱遭原告趕出及項次4、26、31、42與被告無關等語(見建字卷第227頁),堪可採信。
⒊系爭工程締約之兩造係原告與被告梵辰公司乙情,有系爭契
約1份可憑(見審建字卷第11至13頁),原告主張被告陳世中應負契約責任云云(見審建字卷第5至6頁),委無可採。
⒋從而,本件僅能認定系爭工程有如附表編號1、4、11、12、
15、16、17、18、19、21、22、28、33、38、43、44、52、
53、59、61、62、63、71、73所示瑕疵,原告於105年7月16日發函請求被告梵辰公司定期修補瑕疵未果,原告另請俊鑫公司修補後,請求被告梵辰公司給付上開編號共計214,400元,應屬可採;逾此部分則屬無據。
㈡原告不得請求被告賠償住宿費用:
按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2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495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查,原告地址在台北市大安區,及原告於105年7月間將系爭房屋出租予訴外人亞細亞公司,請求賠償住宿費用並無實際支出,係參考高雄地區住房價格及交通部觀光局旅遊網統計之旅館房價,作為向被告請求賠償之計算基礎等情,為原告自陳明確(見審建字卷第3至4頁、建字卷第172頁),難認原告有何因被告遲延完工而受有需另行支出住宿費用之損害,此部分請求委無可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得依其與被告梵辰公司於105年5月27日簽立之系爭契約及民法第493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梵辰公司給付修補費用214,400元,及自106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訴狀繕本於106年2月2日送達回證見審建字卷第56頁),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原告勝訴部分,係命被告梵辰公司給付未逾50萬元,爰依職權宣告得為假執行;並宣告被告梵辰公司如以該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附表(兩造對原告主張73項瑕疵之主張、答辯):
┌──┬──┬──────────────┬──────────────┬──────────────┐│項次│樓層│原告主張瑕疵內容 │被告答辯 │本院認定 │├──┼──┼──────────────┼──────────────┼──────────────┤│ 1 │4樓 │1.男生宿舍窗簾盒未做裝飾收邊│原設計圖及報價書並無設計裝飾│毛邊修飾及板材直順為應具有之││ │ │ ,且施工品質粗糙,多處毛邊│收邊設計。 │通常效用,證人張家銘具有裝潢││ │ │ 未修及板材歪斜、刺手。 │無毛邊及歪斜情形,被告使用之│背景,於現場親聞親見被告施工││ │ │2.兩造並無約定不需收邊或設計│矽酸鈣板平整。 │結果具有毛邊未修、板材歪斜、││ │ │ 為有毛邊或歪斜,被告所作之│地面是建設公司蓋的,不能從地│刺手等瑕疵之證述可採(見本院││ │ │ 工作應具備通常品質,邊角多│免量測是否水平。 │建字卷第169頁)。 ││ │ │ 處毛邊及板材歪斜不平整,實│ │*俊鑫公司瑕疵修補金額1,500 ││ │ │ 屬施工不良產生之瑕疵。 │ │ 元(報價單見審建字卷第41至││ │ │3.依被告所提資料,亦無法證明│ │ 43頁,下同)。 ││ │ │ 被告不需負收邊之責。 │ │ │├──┼──┼──────────────┼──────────────┼──────────────┤│ 2 │4樓 │1.男生宿舍臥室門上方屬可視面│原設計圖及報價書並無標示上方│比對被告之報價書、設計圖(建││ │ │ ,卻無收邊。 │收邊貼木皮,且此一情形為業界│字卷第35至88頁,下同),難認││ │ │2.兩造並無約定不需收邊,且原│常態。 │貼木皮修飾收邊屬契約內容。 ││ │ │ 工程門上根本未貼木皮修飾,│ │又原與被告協調改善缺失之原告││ │ │ 實有瑕疵。 │ │之員工為訴外人潘篤志,並非證││ │ │3.依被告所提資料,亦無法證明│ │人張家銘,證人張家銘雖證稱被││ │ │ 被告不需負收邊之責。 │ │告有承諾改善等語(見建字卷第││ │ │ │ │167頁),仍難認被告有承諾此 ││ │ │ │ │項目依原告於本件訴訟中主張之││ │ │ │ │方式改善。又原告委請俊鑫公司││ │ │ │ │就此項修繕之內容為門拆除及新││ │ │ │ │增、金額亦達15,000元,已逾單││ │ │ │ │純修繕收邊之範圍,原告請求被││ │ │ │ │告給付此金額,難以憑採。 │├──┼──┼──────────────┼──────────────┼──────────────┤│ 3 │4樓 │1.男生宿舍臥室門板裝飾,應將│報價書未載明要裝飾琉璃,被告│比對被告之報價書、設計圖,難││ │ │ 門片簍空後嵌入琉璃玻璃,卻│亦未承諾嵌入琉璃,且原告於施│認裝飾琉璃屬契約內容。證人張││ │ │ 未安裝。 │工中從未提過其為琉璃,僅提供│家銘雖證稱原告曾請被告公司員││ │ │2.被告原工作僅有木框,根本未│相片採用,待按照相片做法安裝│工到台北看樣式等語(見建字卷││ │ │ 按原告所提供之照片安裝。且│,又故意刁難要用琉璃,兩者價│第165頁)。然是否承諾完成何 ││ │ │ 嗣後協商已明確告知被告使用│格實有不同。 │內容之工法,其情形不明,兩種││ │ │ 琉璃。 │ │施工方式之價格衡情亦有差別,││ │ │3.原告已提出需求並為明確指示│ │被告是否知悉原告定作之內容,││ │ │ ,毫無刁難情事。 │ │容有疑問,原告主張被告應依約││ │ │ │ │裝飾琉璃云云(見建字卷第225 ││ │ │ │ │頁),難以憑採。 │├──┼──┼──────────────┼──────────────┼──────────────┤│ 4 │4樓 │1.男生宿舍臥室門門框鎖頭處牆│原屋況施工前即有,且水泥牆面│證人張家銘於現場親聞親見破洞││ │ │ 面因施工不良造成破壞。 │油漆不屬合約承包範圍,原告另│未補等語可採(見建字卷第166 ││ │ │2.水泥牆面油漆確為原告另行發│行發包。 │頁)。 ││ │ │ 包,惟該牆面壞損係被告安裝│ │*俊鑫公司瑕疵修補金額1,500 ││ │ │ 門框施工不良所致,被告自應│ │ 元。 ││ │ │ 負責補平以利原告油漆。 │ │ │├──┼──┼──────────────┼──────────────┼──────────────┤│ 5 │4樓 │1.女生宿舍地板施工品質粗糙,│原告此項屬追加款工程,未載於│比較修補前後情況,難認有原告││ │ │ 嚴重凹凸不平整。 │合約內,口頭承諾也未付款,已│所指瑕疵。 ││ │ │2.被告既已同意追加,即應給付│告知原告追加工程直舖此工法。│ ││ │ │ 通常品質之工作,該地板凹凸│原告所稱請俊鑫公司改善,但根│ ││ │ │ 不平整,實屬施工不良產生之│本未重作,應屬不實。 │ ││ │ │ 瑕疵。 │ │ │├──┼──┼──────────────┼──────────────┼──────────────┤│ 6 │3樓 │1.更衣室中島未依原告要求製作│原設計圖及報價並無提供抽屜設│比對被告之報價書、設計圖,難││ │ │ 抽屜式方式,現況門片也嚴重│計。收尾當日,師傅被原告趕出│認抽屜式方式屬契約內容。 ││ │ │ 無法關閉,間隙明顯不均。 │來。 │ ││ │ │2.門片無法關閉,屬施工不良產│ │ ││ │ │ 生之瑕疵。況依被告所提資料│ │ ││ │ │ ,並無法證明原圖無抽屜設計│ │ ││ │ │ 。 │ │ ││ │ │3.原告已催告並給予被告相當時│ │ ││ │ │ 間施作,被告逾催告所定日期│ │ ││ │ │ 多日仍無法完工,嗣後更悍然│ │ ││ │ │ 退場,諉稱遭原告拒絕受領修│ │ ││ │ │ 補云云,實屬無稽。 │ │ │├──┼──┼──────────────┼──────────────┼──────────────┤│ 7 │3樓 │1.更衣室衣櫃上方化妝台燈具收│收尾當日,師傅被原告趕出門。│難認屬瑕疵。 ││ │ │ 線完全沒有收整或隱藏,造成│ │ ││ │ │ 上方櫃子無法使用收納功能。│ │ ││ │ │2.很多不明用途之預留線及鑽孔│ │ ││ │ │ 。 │ │ │├──┼──┼──────────────┼──────────────┼──────────────┤│ 8 │3樓 │1.更衣室內化妝台右側收納櫃無│收尾當日有帶把手去,來不及施│被告辯稱工人遭原告趕出而無法││ │ │ 把手,根本無法使用。 │作即被趕出門。 │施作可採。 ││ │ │2.被告逾催告所定日期多日仍無│ │ ││ │ │ 法完工,已如前述,茲不贅言│ │ ││ │ │ 。 │ │ │├──┼──┼──────────────┼──────────────┼──────────────┤│ 9 │3樓 │1.更衣室內化妝台鏡面非採原告│1.原設計圖及報價無提供斜邊設│比對被告之報價書、設計圖,難││ │ │ 需求之斜邊明鏡,且與旁邊收│ 計。 │認斜邊明鏡屬契約內容。 ││ │ │ 納櫃明顯沒有切齊,有容易造│2.絞鍊可調整,被趕出門來不及│被告辯稱工人遭原告趕出而無法││ │ │ 成刮傷之可能。 │ 調整。 │施作可採。 ││ │ │2.鏡子未與收納櫃切齊,屬施工│ │ ││ │ │ 不良產生之瑕疵。況依被告所│ │ ││ │ │ 提資料,並無法證明原圖無斜│ │ ││ │ │ 邊設計。 │ │ │├──┼──┼──────────────┼──────────────┼──────────────┤│ 10 │3樓 │1.主臥室門邊展示櫃無固定,有│施工時已有使用矽利康固定。 │難認有原告所指瑕疵。 ││ │ │ 傾倒之可能。 │ │ ││ │ │2.被告已固定卻仍有傾倒之可能│ │ ││ │ │ ,顯見有施工不良之瑕疵。 │ │ │├──┼──┼──────────────┼──────────────┼──────────────┤│ 11 │3樓 │1.主臥室電視櫃施工品質不良,│1.並無施工品質不良、做工粗糙│證人張家銘親聞親見作工粗糙之││ │ │ 做工粗糙,線路無法收納,且│ 。 │證述可採,俊鑫公司修補金額含││ │ │ 上掀門片開啟困難,配件也明│2.線路如音響、電視均由原告處│於項次12。 ││ │ │ 顯很難固定,且未進行任何固│ 理,且設計圖並無提收納。 │ ││ │ │ 定,一撞就歪,根本無法使用│3.上掀門片可以開啟,無困難問│ ││ │ │ ,屬施工不良之瑕疵。 │ 題。 │ ││ │ │2.依被告所提資料,亦無法證明│4.當日收尾已用矽利康固定,後│ ││ │ │ 被告不需施作線路收納。 │ 被趕出門。 │ │├──┼──┼──────────────┼──────────────┼──────────────┤│ 12 │3樓 │1.主臥室電視牆開孔完全沒有修│圖面未載明藏線功能,也無載明│證人張家銘親聞親見之證述可採││ │ │ 飾,開孔四周毛邊非常容易造│提供如何修飾。 │。 ││ │ │ 成刮傷,牆內垃圾、廢料完全│ │*俊鑫公司瑕疵修補金額30,000││ │ │ 沒有清潔,且無雙方協議過的│ │ 元。 ││ │ │ 藏線功能。 │ │ ││ │ │2.被告並非交付原告毛胚房,被│ │ ││ │ │ 告所作之工作應具備通常品質│ │ ││ │ │ ,該等情形實屬施工不良產生│ │ ││ │ │ 之瑕疵。 │ │ │├──┼──┼──────────────┼──────────────┼──────────────┤│ 13 │3樓 │1.主臥室床頭主體牆設計不良,│施工前已提供3D彩圖造型給原告│難認不能有直角屬契約內容。 ││ │ │ 原告要求不能有直角的問題根│,施作前沒有要求直角問題。 │ ││ │ │ 本沒有理會,而且完全沒有造│ │ ││ │ │ 型可言。 │ │ ││ │ │2.原告已提出需求並為明確指示│ │ ││ │ │ ,且被告所作與其他出之3D圖│ │ ││ │ │ 示亦不相同。 │ │ │├──┼──┼──────────────┼──────────────┼──────────────┤│ 14 │3樓 │1.主臥室床頭板未經使用便已脫│收尾當日木工有到場,原告沒有│難認有原告所指瑕疵。 ││ │ │ 落,明顯施工不良。 │提出要維修,施工時有用膠水固│ ││ │ │2.原告早已將待修繕項目告知被│定,原告事後自己造成脫落。 │ ││ │ │ 告,且經被告黏貼後不出幾日│ │ ││ │ │ 即脫落,顯見有施工不良之瑕│ │ ││ │ │ 疵。 │ │ ││ │ │3.被告辯稱係原告使用造成脫落│ │ ││ │ │ ,應負舉證責任。 │ │ │├──┼──┼──────────────┼──────────────┼──────────────┤│ 15 │3樓 │1.主臥室床頭櫃四周油漆施工品│此為油漆刷毛刷痕,此問題收尾│被告自承木頭油漆為其工作範圍││ │ │ 質草率,造成漆面不均勻,而│時若有提出,油漆工可以改善處│(見建字卷第227頁),漆面不 ││ │ │ 且油漆有嚴重顆粒問題。 │理,收尾時並未告知,後來油漆│均欠缺通常效用。 ││ │ │2.原告早已將待修繕項目告知被│師傅被趕出來。 │*俊鑫公司瑕疵1至4樓木作油漆││ │ │ 告,被告逾催告所定日期多日│ │ 之修補金額共80,000元(見審││ │ │ 仍無法完工。 │ │ 建卷第43頁報價單項次74)。│├──┼──┼──────────────┼──────────────┼──────────────┤│ 16 │3樓 │1.主臥室廁所外側牆面未補漆。│收尾時油漆工被原告趕出門。 │*俊鑫公司瑕疵修補金額33,000││ │ │2.被告逾催告所定日期多日仍無│ │ 元。 ││ │ │ 法完工。 │ │ │├──┼──┼──────────────┼──────────────┼──────────────┤│ 17 │3樓 │1.主臥室廁所門及門框都未補漆│1.收尾時並未告知要修繕,且未│證人張家銘親聞親見作工粗糙之││ │ │ ,而且沒有收邊,非常容易造│ 做完即被趕出門。 │證述可採,俊鑫公司報價金額含││ │ │ 成刮傷。 │2.原設計圖並無提供收邊之設計│於前項。 ││ │ │2.兩造並無約定不需收邊或設計│ 。 │ ││ │ │ 為有毛邊或歪斜,被告所作之│ │ ││ │ │ 工作應具備通常品質,邊角多│ │ ││ │ │ 處毛邊及板材歪斜不平整,實│ │ ││ │ │ 屬施工不良產生之瑕疵。 │ │ ││ │ │3.依被告所提資料,亦無法證明│ │ ││ │ │ 被告不需負收邊之責。 │ │ ││ │ │4.被告逾催告所定日期多日仍無│ │ ││ │ │ 法完工。 │ │ │├──┼──┼──────────────┼──────────────┼──────────────┤│ 18 │3樓 │1.主臥室落地窗窗簾盒未做裝飾│收尾時油漆工被原告趕出門。 │證人張家銘親聞親見作工粗糙之││ │ │ 收邊,且施工品質粗糙,多處│ │證述可採,俊鑫公司報價金額含││ │ │ 毛邊未修及板材歪斜。 │ │於項次15。 ││ │ │2.被告逾催告所定日期多日仍無│ │ ││ │ │ 法完工,已如前述,茲不贅言│ │ ││ │ │ 。 │ │ │├──┼──┼──────────────┼──────────────┼──────────────┤│ 19 │3樓 │1.主臥室廁所內鏡面上方崁燈處│收尾時並未告知要修繕,且未做│同上。 ││ │ │ ,油漆施工明顯不均勻,大面│完即被趕出門。 │ ││ │ │ 積根本沒有油漆。 │ │ ││ │ │2.原告早已將待修繕項目告知被│ │ ││ │ │ 告,被告逾催告所定日期多日│ │ ││ │ │ 仍無法完工。 │ │ │├──┼──┼──────────────┼──────────────┼──────────────┤│ 20 │3樓 │1.主臥室廁所因施工過程不做保│施工前原告浴室多項未安裝物品│浴缸損壞時點不明,難認被告僱││ │ │ 護措施,造成原告自行採購之│放置浴室中,而且施工前已非常│請之工人破壞,且損壞程度是否││ │ │ 浴缸損壞,而且也不願負擔賠│髒亂,因此無法做保護措施,所│有如原告主張需花費65,000元請││ │ │ 償之責任。 │以無法證明屬被告施工造成。 │俊鑫公司重作,亦有疑問。 ││ │ │2.被告自承未做防護措施,該壞│ │ ││ │ │ 損即係因施工不良所致,被告│ │ ││ │ │ 自應負賠償責任。 │ │ │├──┼──┼──────────────┼──────────────┼──────────────┤│ 21 │3樓 │1.主臥室廁所上方維修孔做工粗│原設計圖及報價書未提及任何收│證人張家銘親聞親見作工粗糙之││ │ │ 糙且無進行裝飾收邊,使用時│邊設計,且並無會有刮傷問題。│證述可採,俊鑫公司報價金額含││ │ │ 四周非常容易造成刮傷。 │ │於項次15。 ││ │ │2.兩造並無約定不需收邊或設計│ │ ││ │ │ 為有毛邊或歪斜,被告所作之│ │ ││ │ │ 工作應具備通常品質,邊角多│ │ ││ │ │ 處毛邊及板材歪斜不平整,實│ │ ││ │ │ 屬施工不良產生之瑕疵。 │ │ ││ │ │3.依被告所提資料,亦無法證明│ │ ││ │ │ 被告不需負收邊之責。 │ │ │├──┼──┼──────────────┼──────────────┼──────────────┤│ 22 │3樓 │1.主臥室廁所窗戶上方天花板破│收尾時油漆工被原告趕出門。 │證人張家銘親聞親見作工粗糙之││ │ │ 口封補做工粗糙,明顯不平整│ │證述可採,俊鑫公司報價金額含││ │ │ ,且油漆施工品質草率,造成│ │於項次15。 ││ │ │ 漆面不均勻。 │ │ ││ │ │2.被告逾催告所定日期多日仍無│ │ ││ │ │ 法完工。 │ │ │├──┼──┼──────────────┼──────────────┼──────────────┤│ 23 │3樓 │1.主臥室廁所洗手台下方吊櫃背│原設計圖及報價書並未提供背板│原設計圖及報價書並未提供背板││ │ │ 板沒有進行固定,一碰就掉,│設計,且此做法為業界常態,避│設計,難認被告違約。 ││ │ │ 而且尺寸完全不對。 │免水管漏水。 │ ││ │ │2.原告已提出需求並為明確指示│ │ ││ │ │ ,被告辯稱業界常態,並不可│ │ ││ │ │ 採。 │ │ ││ │ │3.依被告所提資料,亦無法證明│ │ ││ │ │ 無背板設計,其有備妥板材卻│ │ ││ │ │ 未固定。 │ │ │├──┼──┼──────────────┼──────────────┼──────────────┤│ 24 │3樓 │1.主臥室廁所洗手台下方吊櫃沒│原設計圖及報價書並未提供背板│難認安裝背板屬契約內容。證人││ │ │ 有安裝背板。 │設計,且此做法為業界常態,避│陳天賀亦證稱一般沒有在封板等││ │ │2.原告已提出需求並為明確指示│免水管漏水。 │語(見建字卷第145頁)。 ││ │ │ ,被告辯稱業界常態,並不可│ │ ││ │ │ 採。 │ │ ││ │ │3.依被告所提資料,亦無法證明│ │ ││ │ │ 無背板設計。 │ │ │├──┼──┼──────────────┼──────────────┼──────────────┤│ 25 │3樓 │1.主臥室廁所淋浴間牆面及天花│油漆粉末現象,收尾時並未告知│被告工人遭原告趕出,難認原告││ │ │ 板接縫處,有明顯的不明物殘│。 │向俊鑫公司支付之清潔費25,000││ │ │ 留未清。 │ │元(見審建卷第43頁項次75)得││ │ │2.原告早已將待修繕項目告知被│ │請被告償還。 ││ │ │ 告,被告逾催告所定日期多日│ │ ││ │ │ 仍無法完工。 │ │ │├──┼──┼──────────────┼──────────────┼──────────────┤│ 26 │3樓 │1.主臥室更衣室內窗戶旁有明顯│此為原告自行發包項目,原設計│油漆部分依證人陳天賀、王居正││ │ │ 應上漆而未上漆之位置。 │圖及報價書未包含建物原有牆面│證詞,難認屬兩造契約內容。 ││ │ │2.該部分油漆係被告負責,依被│油漆。 │ ││ │ │ 告所提資料,無法證明該部分│ │ ││ │ │ 屬原告負責範圍。 │ │ │├──┼──┼──────────────┼──────────────┼──────────────┤│ 27 │3樓 │1.主臥室門上方屬可視面,卻無│原設計圖及報價書並無提供收邊│難認貼木皮收邊屬契約內容。且││ │ │ 收邊。 │設計,且業界皆採此做法。 │俊鑫公司報價之拆除、新增花費││ │ │2.兩造並無約定不需收邊,且原│ │15,000元難認與原告主張之瑕疵││ │ │ 工程門上根本未貼木皮修飾,│ │相符。 ││ │ │ 實有瑕疵。 │ │ ││ │ │3.依被告所提資料,亦無法證明│ │ ││ │ │ 被告不需負收邊之責。 │ │ │├──┼──┼──────────────┼──────────────┼──────────────┤│ 28 │3樓 │1.主臥室門後未安裝隱藏式門檔│原設計圖及報價書並無提供隱藏│被告未施作門檔屬瑕疵。 ││ │ │ 。 │式門檔設計。 │*俊鑫公司瑕疵修補金額300元 ││ │ │2.原報價書第3頁主臥室工種第 │ │ 。 ││ │ │ 3-1項目名稱「門框及門(含 │ │ ││ │ │ 吸音條)門把門檔」,明載被│ │ ││ │ │ 告應附門檔設計,依被告通訊│ │ ││ │ │ 軟體LINE內容,亦可見其承諾│ │ ││ │ │ 修補安裝門檔,其未安裝即有│ │ ││ │ │ 瑕疵。 │ │ │├──┼──┼──────────────┼──────────────┼──────────────┤│ 29 │3樓 │1.主臥室門未經完工驗收使用就│原告提出的缺失改善表並無提到│俊鑫公司報價之拆除、新增花費││ │ │ 已有明顯的刮傷。 │此項目,且收尾時也未提出,因│15,000元難認與原告主張之瑕疵││ │ │2.原告早已將待修繕項目告知被│原告遷入多時,且已有使用。 │相符。 ││ │ │ 告,被告逾催告所定日期多日│ │ ││ │ │ 仍無法完工。 │ │ ││ │ │3.被告辯稱係原告使用造成,應│ │ ││ │ │ 負舉證責任。 │ │ ││ │ │ │ │ │├──┼──┼──────────────┼──────────────┼──────────────┤│ 30 │3樓 │1.主臥室門上不是琉璃的裝飾材│原設計圖及報價書未承諾琉璃材│難認裝飾琉璃屬契約內容,理由││ │ │ ,根本就是玻璃,而且也非業│質,且原告提供樣本非琉璃。 │同項次3。 ││ │ │ 主要的款式。 │ │ ││ │ │2.被告原工作僅在木板上黏玻璃│ │ ││ │ │ ,完全未按原告所提供之照片│ │ ││ │ │ 安裝。且嗣後協商已明確告知│ │ ││ │ │ 被告使用琉璃。 │ │ ││ │ │3.原告已提出需求並為明確指示│ │ ││ │ │ ,毫無刁難情事。 │ │ │├──┼──┼──────────────┼──────────────┼──────────────┤│ 31 │3樓 │1.往運動室的拱門施工後四周牆│收尾時並未告知要修繕,且未做│油漆部分依證人陳天賀、王居正││ │ │ 面沒有補漆。 │完油漆工被趕出門。 │證詞,難認屬契約內容。 ││ │ │2.原告早已將待修繕項目告知被│ │ ││ │ │ 告,被告逾催告所定日期多日│ │ ││ │ │ 仍無法完工。 │ │ │├──┼──┼──────────────┼──────────────┼──────────────┤│ 32 │3樓 │1.小孩房門上方屬可視面,卻無│原設計圖及報價書並無提供收邊│難認貼木皮收邊屬契約內容及未││ │ │ 收邊。 │設計,且業界皆採此做法。 │收邊屬瑕疵。又原告委請俊鑫公││ │ │2.兩造並無約定不需收邊,且原│ │司就此項修繕之內容為門拆除及││ │ │ 工程門上根本未貼木皮修飾,│ │新增、金額亦達15,000元,已逾││ │ │ 實有瑕疵。 │ │單純修繕收邊之範圍,原告請求││ │ │3.依被告所提資料,亦無法證明│ │被告給付此金額,難以憑採。 ││ │ │ 被告不需負收邊之責。 │ │ │├──┼──┼──────────────┼──────────────┼──────────────┤│ 33 │3樓 │1.小孩房門後未安裝隱藏式門檔│原設計圖及報價書並無提供隱藏│被告未施作門檔屬瑕疵。 ││ │ │ 。 │式門檔設計。 │*俊鑫公司瑕疵修補金額300元 ││ │ │2.依被告通訊軟體LINE內容,可│ │ 。 ││ │ │ 見其承諾修補安裝門檔,其未│ │ ││ │ │ 安裝即有瑕疵。 │ │ │├──┼──┼──────────────┼──────────────┼──────────────┤│ 34 │3樓 │1.主臥室門上不是琉璃的裝飾材│原設計圖及報價書未承諾琉璃材│難認裝飾琉璃屬契約內容,理由││ │ │ ,根本就是玻璃,而且也非業│質,且原告提供樣本非琉璃。 │同項次3。 ││ │ │ 主要的款式。 │ │ ││ │ │2.被告原工作僅在木板上黏玻璃│ │ ││ │ │ ,完全未按原告所提供之照片│ │ ││ │ │ 安裝。且嗣後協商已明確告知│ │ ││ │ │ 被告使用琉璃。 │ │ ││ │ │3.原告已提出需求並為明確指示│ │ ││ │ │ ,毫無刁難情事。 │ │ │├──┼──┼──────────────┼──────────────┼──────────────┤│ 35 │3樓 │1.小孩房衣櫃下方,因施工設計│原設計圖及報價書無此項設計,│難認被告有何違反原告指示之設││ │ │ 不良,收納空間狹小,造成原│是原告於施工中要求贈送。 │計,且難認有必要依俊鑫公司報││ │ │ 告損失原應充足的收納空間。│ │價拆除重作而支出17,000元。 ││ │ │2.被告所作之工作應具備通常品│ │ ││ │ │ 質,既承諾追加變更,該設計│ │ ││ │ │ 不良造成難以使用,實屬施工│ │ ││ │ │ 不良產生之瑕疵。 │ │ │├──┼──┼──────────────┼──────────────┼──────────────┤│ 36 │3樓 │1.小孩房床底櫃板與地板接縫處│床櫃板與地板接合處已打上矽利│難認屬瑕疵,且證人陳天賀證稱││ │ │ 施工不良,縫隙過大。 │康,縫隙3公分為業界常態做法 │僅剩迴歸軌道未裝就遭原告趕出││ │ │2.被告所作之工作應具備通常品│。 │等語(見建字卷第144頁),本 ││ │ │ 質,該三公分縫隙肉眼可見,│ │院難認有必要依俊鑫公司報價拆││ │ │ 實屬施工不良產生之瑕疵。該│ │除重作而支出14,000元。 ││ │ │ 縫隙嗣後由其他廠商修補即獲│ │ ││ │ │ 得解決,被告抗辯屬業界常態│ │ ││ │ │ ,應舉證證明之。 │ │ │├──┼──┼──────────────┼──────────────┼──────────────┤│ 37 │3樓 │1.小孩房床底櫃板右側抽屜開關│原告先前提出的缺失改善表並無│同上。 ││ │ │ 困難。 │此項,且於收尾工作時也未提出│ ││ │ │2.原告早已將待修繕項目告知被│。 │ ││ │ │ 告,被告逾催告所定日期多日│ │ ││ │ │ 仍無法完工,已如前述,茲不│ │ ││ │ │ 贅言。 │ │ │├──┼──┼──────────────┼──────────────┼──────────────┤│ 38 │3樓 │1.運動室旁廁所推拉門門座明顯│收尾時油漆工被趕出門。 │同項次15。 ││ │ │ 施工不良,板材多處不平整且│ │ ││ │ │ 粗糙,油漆也是隨便漆漆。 │ │ ││ │ │2.被告逾催告所定日期多日仍無│ │ ││ │ │ 法完工。 │ │ │├──┼──┼──────────────┼──────────────┼──────────────┤│ 39 │3樓 │1.更衣室衣櫃嚴重設計不良,整│提供原設計圖時已告知原告提供│難認屬瑕疵或違反原告指示之設││ │ │ 組衣櫃只有一個收納抽屜,完│一個抽屜,且原告簽約前一再提│計。 ││ │ │ 全沒有考量實際使用需求。 │出預算不足。 │ ││ │ │2.原告已提出需求並為明確指示│ │ ││ │ │ ,且就變更設計原告均同意被│ │ ││ │ │ 告新增合理費用,被告拒不依│ │ ││ │ │ 原告指示工作,即應負債務不│ │ ││ │ │ 履行之責。 │ │ │├──┼──┼──────────────┼──────────────┼──────────────┤│ 40 │3樓 │1.更衣室衣櫃內層板設計不良,│圖面交付原告有標示高度,且層│同上。 ││ │ │ 造成衣物非常容易凹折,該項│板為可調式,收尾時原告沒有提│ ││ │ │ 目原告於簽約時、施工前、施│出此項問題。 │ ││ │ │ 工中都一再要求及提醒要特別│ │ ││ │ │ 注意,結果還是隨便做做。 │ │ ││ │ │2.原告早已提出需求並為明確指│ │ ││ │ │ 示,並將待修繕項目告知被告│ │ ││ │ │ ,被告拒不依原告指示工作,│ │ ││ │ │ 即應負債務不履行之責。 │ │ │├──┼──┼──────────────┼──────────────┼──────────────┤│ 41 │3樓 │1.更衣室衣櫃上面收尾未完成,│原設計以封版處理,且皆已完成│同上。 ││ │ │ 有的收有的不收。 │,原告提出缺失改善表時並無此│ ││ │ │2.兩造並無約定衣櫃上方可以不│項。 │ ││ │ │ 同方式收尾,被告所作之工作│ │ ││ │ │ 應具備通常品質,同間房內衣│ │ ││ │ │ 櫃上方即收尾不一致,實屬施│ │ ││ │ │ 工不良產生之瑕疵。 │ │ ││ │ │3.原告早已提出需求並為明確指│ │ ││ │ │ 示,並將待修繕項目告知被告│ │ ││ │ │ ,被告拒不依原告指示工作,│ │ ││ │ │ 即應負債務不履行之責 │ │ │├──┼──┼──────────────┼──────────────┼──────────────┤│ 42 │3樓 │1.多處門框或拱門施工完後造成│此為原告自行發包項目,原設計│油漆部分依證人陳天賀、王居正││ │ │ 水泥牆面油漆剝落未進行補漆│圖及報價書未包含建物原有牆面│證詞,難認屬契約內容。 ││ │ │ 。 │油漆。 │ ││ │ │2.水泥牆面油漆確為原告另行發│ │ ││ │ │ 包,惟該牆面壞損係被告安裝│ │ ││ │ │ 門框施工不良所致,被告自應│ │ ││ │ │ 負責補平以利原告油漆。 │ │ │├──┼──┼──────────────┼──────────────┼──────────────┤│ 43 │2樓 │1.客廳電視櫃作工粗糙,線路無│1.並無施工品質不良、做工粗糙│證人張家銘親聞親見之證述可採││ │ │ 法收納,毛邊完全沒有修整,│ 。 │。 ││ │ │ 而且非木工現場製作,與主體│2.線路如音響、電視均由原告處│*俊鑫公司瑕疵修補金額36,000││ │ │ 牆結合有明顯縫隙產生。 │ 理,且設計圖並無提收納。 │ 元。 ││ │ │2.電視牆下方電視櫃開孔以及電│3.上掀門片可以開啟,無困難問│ ││ │ │ 源座開孔毛邊未修整,非常容│ 題。 │ ││ │ │ 易刮傷,而且不易收納線路,│4.當日收尾已用矽利康固定,後│ ││ │ │ 牆內廢料未清潔。 │ 被趕出門。 │ ││ │ │3.被告並非交付原告毛胚房,兩│ │ ││ │ │ 造並無約定線路外露、配件未│ │ ││ │ │ 固定且毛邊未修整之情況下交│ │ ││ │ │ 屋,被告所作之工作應具備通│ │ ││ │ │ 常品質,該等情形實屬施工不│ │ ││ │ │ 良產生之瑕疵。 │ │ ││ │ │4.依被告所提資料,亦無法證明│ │ ││ │ │ 被告不需施作線路收納或修邊│ │ ││ │ │ 。 │ │ ││ │ │5.被告逾催告所定日期多日仍無│ │ ││ │ │ 法完工,已如前述,茲不贅言│ │ ││ │ │ 。 │ │ │├──┼──┼──────────────┼──────────────┼──────────────┤│ 44 │2樓 │1.客廳落地窗窗簾盒未做裝飾收│原設計圖及報價書並無設計裝飾│同項次15。 ││ │ │ 邊,且施工品質粗糙,多處毛│收邊設計,且並無毛邊及歪斜情│ ││ │ │ 邊未修及板材歪斜。 │形,原告缺失改善表未提出。 │ ││ │ │2.兩造並無約定不需收邊或設計│ │ ││ │ │ 為有毛邊或歪斜,被告所作之│ │ ││ │ │ 工作應具備通常品質,邊角多│ │ ││ │ │ 處毛邊及板材歪斜不平整,實│ │ ││ │ │ 屬施工不良產生之瑕疵。 │ │ ││ │ │3.依被告所提資料,亦無法證明│ │ ││ │ │ 被告不需負收邊之責。 │ │ │├──┼──┼──────────────┼──────────────┼──────────────┤│ 45 │2樓 │1.因電視櫃施工不良,造成和室│凸釘僅3根在非外露可視處,不 │依報價書(見建字卷第51頁),││ │ │ 地板多處嚴重破壞,明顯凸釘│會對人造成傷害,矮櫃於報價書│難認整排固定矮櫃屬契約內容。││ │ │ 狀況非常容易造成嚴重傷害,│中為寬度90公分,並非整排。 │ ││ │ │ 非如被告所辯不會對人造成損│ │ ││ │ │ 害。 │ │ ││ │ │2.該位置矮櫃遲遲未出現於工地│ │ ││ │ │ 現場,原設計在主題牆下方整│ │ ││ │ │ 排固定牆面矮櫃,卻變成獨立│ │ ││ │ │ 一張可活動的矮櫃放在電視牆│ │ ││ │ │ 後方,有偷工減料狀況。 │ │ ││ │ │3.被告所作之工作應具備通常品│ │ ││ │ │ 質,該等瑕疵實屬施工不良產│ │ ││ │ │ 生之瑕疵。 │ │ ││ │ │4.原告早已提出需求並為明確指│ │ ││ │ │ 示,並將待修繕項目告知被告│ │ ││ │ │ ,被告拒不依原告指示工作,│ │ ││ │ │ 即應負債務不履行之責。 │ │ │├──┼──┼──────────────┼──────────────┼──────────────┤│ 46 │2樓 │1.和室桌非採原告需求方式製作│原告一再刁難工法需求,施工前│實際施工之證人陳天賀證稱原告││ │ │ ,功能完全不是原告要的,隨│未正確告知使用需求一改再改。│一直改來改去等語(見建字卷第││ │ │ 便亂做,想要交差了事,經多│ │141頁),被告辯稱應屬可採。 ││ │ │ 次修改早已破爛不堪,還要求│ │ ││ │ │ 原告要做接受,簡直強人所難│ │ ││ │ │ ,根本是裝修流氓。 │ │ ││ │ │2.原告早已提出需求並為明確指│ │ ││ │ │ 示,並將待修繕項目告知被告│ │ ││ │ │ ,被告拒不依原告指示工作,│ │ ││ │ │ 即應負債務不履行之責。 │ │ │├──┼──┼──────────────┼──────────────┼──────────────┤│ 47 │2樓 │1.和室未完工驗收使用就已多處│原告缺失改善表未提出,收尾時│同上。 ││ │ │ 出現破損,施工品質及選材根│也未提出,原告遷入已使用多時│ ││ │ │ 本就便宜行事,應付交差。 │。 │ ││ │ │2.原告早已將待修繕項目告知被│ │ ││ │ │ 告,被告逾催告所定日期多日│ │ ││ │ │ 仍無法完工,已如前述,茲不│ │ ││ │ │ 贅言。 │ │ ││ │ │3.被告辯稱係原告使用造成,應│ │ ││ │ │ 負舉證責任。 │ │ │├──┼──┼──────────────┼──────────────┼──────────────┤│ 48 │2樓 │1.和室主體牆與原告提供之需求│已提供3D圖給原告,並溝通過作│並無證據可認定原告指示之具體││ │ │ 照片天差地遠,完全沒有美感│法才施工的,完工後從未提出有│內容如原告主張,且原告所指難││ │ │ 可言,且層板安裝位置容易造│任何問題,先前的缺失改善表也│認屬瑕疵或違反契約。 ││ │ │ 成碰撞傷害,完全沒有考慮實│未提出。 │ ││ │ │ 際使用狀況。 │ │ ││ │ │2.原告早已提出需求並為明確指│ │ ││ │ │ 示,並將待修繕項目告知被告│ │ ││ │ │ ,被告拒不依原告指示工作,│ │ ││ │ │ 即應負債務不履行之責。 │ │ │├──┼──┼──────────────┼──────────────┼──────────────┤│ 49 │2樓 │1.和室地板暗櫃內側板材未貼皮│己有裝潢施工貼白色,施工中一│同上。 ││ │ │ ,該問題於施工中就已告知要│改再改,又不願追加工程款,圖│ ││ │ │ 求修正,到工程後期還是不願│面交付原告,原告施工前沒有提│ ││ │ │ 改善。 │及,本公司也沒承諾。 │ ││ │ │2.原告已提出需求並為明確指示│ │ ││ │ │ ,且就變更設計原告並未拒絕│ │ ││ │ │ 被告新增合理費用,被告拒不│ │ ││ │ │ 依原告指示工作,即應負債務│ │ ││ │ │ 不履行之責。 │ │ │├──┼──┼──────────────┼──────────────┼──────────────┤│ 50 │2樓 │1.和室地板暗櫃大小兩片上掀門│收尾時木工被趕出門。 │被告辯稱收尾時木工被趕出門等││ │ │ 多處破損,修修補補,配件安│ │語可採。 ││ │ │ 裝位置也明顯歪斜。 │ │ ││ │ │2.被告逾催告所定日期多日仍無│ │ ││ │ │ 法完工。 │ │ │├──┼──┼──────────────┼──────────────┼──────────────┤│ 51 │2樓 │1.和室地板暗櫃大小兩片上掀門│原設計圖面及報價書未承諾工法│同項次48。 ││ │ │ 緩衝配件只安裝一個,而且完│及安裝緩衝器。 │ ││ │ │ 全沒有緩衝的功能,門片蓋上│ │ ││ │ │ 非常容易造成受傷的可能。 │ │ ││ │ │2.原告已提出需求並為明確指示│ │ ││ │ │ ,且就變更設計原告並未拒絕│ │ ││ │ │ 被告新增合理費用,被告拒不│ │ ││ │ │ 依原告指示工作,即應負債務│ │ ││ │ │ 不履行之責。 │ │ ││ │ │3.依被告所提資料,亦無法證明│ │ ││ │ │ 被告不需安裝緩衝器。 │ │ │├──┼──┼──────────────┼──────────────┼──────────────┤│ 52 │2樓 │1.電視牆後方施工不良,有多處│收尾中油漆工被趕出,且缺失改│金額含於項次43。 ││ │ │ 明顯縫隙,坑坑洞洞的,且整│善表未提出。 │ ││ │ │ 道牆面油漆顆粒狀況非常嚴重│ │ ││ │ │ 。 │ │ ││ │ │2.原告早已提出需求並為明確指│ │ ││ │ │ 示,被告逾催告所定日期多日│ │ ││ │ │ 仍無法完工,已如前述,茲不│ │ ││ │ │ 贅言。 │ │ │├──┼──┼──────────────┼──────────────┼──────────────┤│ 53 │2樓 │1.和室落地窗窗簾盒未做裝飾收│原設計圖及報價書並無設計裝飾│同項次1。 ││ │ │ 邊,且施工品質粗糙,多處毛│收邊設計,並無毛邊及歪斜情形│*俊鑫公司瑕疵修補金額1,500 ││ │ │ 邊未修及板材歪斜。 │。 │ 元。 ││ │ │2.兩造並無約定不需收邊或設計│ │ ││ │ │ 為有毛邊或歪斜,被告所作之│ │ ││ │ │ 工作應具備通常品質,邊角多│ │ ││ │ │ 處毛邊及板材歪斜不平整,實│ │ ││ │ │ 屬施工不良產生之瑕疵。 │ │ ││ │ │3.依被告所提資料,亦無法證明│ │ ││ │ │ 被告不需負收邊之責。 │ │ │├──┼──┼──────────────┼──────────────┼──────────────┤│ 54 │2樓 │1.和室造型天花板材瑕疵,多處│此處為天花板上方,屬不可視面│依原告所提相片,難以認定漆面││ │ │ 縫隙且油漆施工品質草率,造│,存心刁難。 │不均之瑕疵及俊鑫公司報價金額││ │ │ 成漆面不均勻。 │ │係單純僅改善之金額(見建字卷││ │ │2.該處收邊縫隙大到肉眼明顯可│ │第199頁),故原告不得請求被 ││ │ │ 見,施工品質草率,實屬施工│ │告給付依俊鑫公司報價金額9,00││ │ │ 不良產生之瑕疵。嗣後原告委│ │0元。 ││ │ │ 請其他廠商施作,均獲得解決│ │ ││ │ │ ,原告以一般標準要求工作,│ │ ││ │ │ 毫無刁難情事。 │ │ │├──┼──┼──────────────┼──────────────┼──────────────┤│ 55 │2樓 │1.餐廳拉門施工不良,經多次修│此拉門為上軌道設計,施工前就│無具體證據可認有軌道不穩之瑕││ │ │ 修補補後還是明顯搖晃不穩,│已告知,無搖晃不穩問題。 │疵。 ││ │ │ 上方拉門滑軌處封板油漆施工│ │ ││ │ │ 品質草率,造成漆面不均勻。│ │ ││ │ │2.原告已提出需求並為明確指示│ │ ││ │ │ ,被告多次修改拉門,且上方│ │ ││ │ │ 封板油漆屬被告工作範圍,漆│ │ ││ │ │ 面不均、施工品質草率,實屬│ │ ││ │ │ 施工不良產生之瑕疵。 │ │ │├──┼──┼──────────────┼──────────────┼──────────────┤│ 56 │2樓 │1.廚房天花板未經原告同意,私│施工前己告知原告高度才會施工│難認屬瑕疵及與系統櫃安裝一事││ │ │ 自降低高度,導致原告自行採│,尺寸問題與被告無關。 │間之因果關係。 ││ │ │ 購之系統櫃無法安裝,嚴重修│ │ ││ │ │ 改尺寸,增加不少成本。 │ │ ││ │ │2.原告早已提出需求並為明確指│ │ ││ │ │ 示。 │ │ │├──┼──┼──────────────┼──────────────┼──────────────┤│ 57 │2樓 │1.廁所下方吊櫃未安裝背板。 │原設計及報價書並未提供背板設│設計圖難認有背板設計(見建字││ │ │2.原告已提出需求並為明確指示│計,且此作法為業界常態,避免│卷第71頁)。 ││ │ │ ,被告辯稱業界常態,並不可│水管漏水。 │ ││ │ │ 採。 │ │ ││ │ │3.依被告所提資料,亦無法證明│ │ ││ │ │ 無背板設計。 │ │ │├──┼──┼──────────────┼──────────────┼──────────────┤│ 58 │2樓 │1.樓梯間房門上方屬可視面,卻│原設計圖及報價書並無提供收邊│理由同項次2。 ││ │ │ 無收邊。 │設計,且業界皆採此作法。 │ ││ │ │2.兩造並無約定不需收邊,且原│ │ ││ │ │ 工程門上根本未貼木皮修飾,│ │ ││ │ │ 實有瑕疵。 │ │ ││ │ │3.依被告所提資料,亦無法證明│ │ ││ │ │ 被告不需負收邊之責。 │ │ │├──┼──┼──────────────┼──────────────┼──────────────┤│ 59 │2樓 │1.樓梯間門後未安裝隱藏式門檔│原設計圖及報價書並無提供隱藏│原告提出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確││ │ │ 。 │式門檔設計。 │有提及隱藏門檔(見建字卷第 ││ │ │2.依被告通訊軟體LINE內容,可│ │114頁)。 ││ │ │ 見其承諾修補安裝門檔,其未│ │*俊鑫公司瑕疵修補金額300元 ││ │ │ 安裝即有瑕疵。 │ │ 。 │├──┼──┼──────────────┼──────────────┼──────────────┤│ 60 │2樓 │1.樓梯間門上不是琉璃的裝飾材│原設計圖及報價書未承諾琉璃材│同項次3。 ││ │ │ ,根本就是玻璃,而且也非原│質,且原告提供樣本也非琉璃。│ ││ │ │ 告要的款式。 │ │ ││ │ │2.被告原工作僅在木板上黏玻璃│ │ ││ │ │ ,完全未按原告所提供之照片│ │ ││ │ │ 安裝。且嗣後協商已明確告知│ │ ││ │ │ 被告使用琉璃。 │ │ ││ │ │3.原告已提出需求並為明確指示│ │ ││ │ │ ,毫無刁難情事。 │ │ │├──┼──┼──────────────┼──────────────┼──────────────┤│ 61 │2樓 │1.門框未完工驗收使用就已多處│原告提出缺失改善表未提到此項│收邊剝落情況屬於現實情況,原││ │ │ 出現收邊剝落現象,施工品質│目,且收尾時也未提出,選材經│告主張其親見此一情況並請俊鑫││ │ │ 及選材根本就便宜行事,應付│過原告挑選後才施工。 │公司修補,堪可採信。 ││ │ │ 交差。 │ │*俊鑫公司瑕疵修補金額9,000 ││ │ │2.原告早已將待修繕項目告知被│ │ 元。 ││ │ │ 告,且被告所作之工作應具備│ │ ││ │ │ 通常品質,其工作不出幾日即│ │ ││ │ │ 不平整或剝落,顯見施工品質│ │ ││ │ │ 不佳而有瑕疵。 │ │ │├──┼──┼──────────────┼──────────────┼──────────────┤│ 62 │2樓 │1.多處貼皮位置出現表面不平整│原告提出缺失改善表未提到此項│同項次61。俊鑫公司修補金額含││ │ │ 之現象,由此可見施工品質及│目,且收尾時也未提出,選材經│於項次61。 ││ │ │ 選材根本就便宜行事,應付交│過原告挑選後才施工。 │ ││ │ │ 差。 │ │ ││ │ │2.原告早已將待修繕項目告知被│ │ ││ │ │ 告,且被告所作之工作應具備│ │ ││ │ │ 通常品質,其工作不出幾日即│ │ ││ │ │ 不平整或剝落,顯見施工品質│ │ ││ │ │ 不佳而有瑕疵。 │ │ │├──┼──┼──────────────┼──────────────┼──────────────┤│ 63 │2樓 │1.和室與樓梯間玻璃遲遲未安裝│已安裝完工,琉璃樣式原告自行│被告所提LINE紀錄僅係與原告討││ │ │ 。 │和玻璃工廠討論後施工,施工後│論樣式(見建字卷第191頁), ││ │ │2.被告抗辯已修繕完成,應負舉│又說不是如此作法。 │不足證明被告有完成約定之安裝││ │ │ 證責任。 │ │工項。 ││ │ │ │ │*俊鑫公司瑕疵修補金額2,500 ││ │ │ │ │ 元。 │├──┼──┼──────────────┼──────────────┼──────────────┤│ 64 │1樓 │1.鞋櫃因施工不良進行修改後,│原設計圖及報價書並無抽屜設計│原告主張請俊鑫公司重作,然照││ │ │ 多次板材損毀不願修正。 │,客戶於施工中臨時要求安裝抽│片顯示僅係增加抽屜,而抽屜部││ │ │2.被告所作之工作應具備通常品│屜,於安裝抽屜後造成。 │分未見屬於原設計應有之證據(││ │ │ 質,既承諾追加變更,該安裝│ │見建字卷第188至189頁),原告││ │ │ 過程造成的損壞即應負責修繕│ │主張LINE對話所稱鞋櫃增加12片││ │ │ 。 │ │層板(見建字卷第113頁),亦 ││ │ │ │ │難認指抽屜。 │├──┼──┼──────────────┼──────────────┼──────────────┤│ 65 │1樓 │1.鞋櫃設計錯誤,抽屜部分完全│原設計圖及報價書並無此項目,│同項次64。 ││ │ │ 沒有設計,使原告只能捨棄下│施工中臨時追加,已於LINE報過│ ││ │ │ 方空間改成抽屜櫃,但抽屜遲│價,原告賴帳不付款。 │ ││ │ │ 遲未有進度出現,明顯刻意拖│ │ ││ │ │ 延。 │ │ ││ │ │2.依被告通訊軟體LINE內容,可│ │ ││ │ │ 見其承諾修補安裝層板,原告│ │ ││ │ │ 亦未拒絕被告所增加之合理費│ │ ││ │ │ 用,其未安裝即有瑕疵。 │ │ │├──┼──┼──────────────┼──────────────┼──────────────┤│ 66 │1樓 │1.主管桌旁書櫃非原告需求設計│原設計圖及報價書沒承諾要提供│比對設計圖(見建字卷第87頁)││ │ │ ,門上玻璃以及門片鎖頭遲遲│,而且追加工程又不願付追加款│與被告完工照片(見建字卷第33││ │ │ 未見安裝。 │。 │頁),難認瑕疵。 ││ │ │2.被告所作之工作應具備通常品│ │ ││ │ │ 質,櫃子門片不裝玻璃,顯有│ │ ││ │ │ 瑕疵。 │ │ ││ │ │3.依被告所提資料,亦無法證明│ │ ││ │ │ 被告不需提供。 │ │ │├──┼──┼──────────────┼──────────────┼──────────────┤│ 67 │1樓 │1.機房外側牆面因拉門設計嚴重│收尾中油漆工被原告趕出門,且│無證據證明被告設計有誤,且木││ │ │ 有誤,經多次修改造成牆面修│缺失改善表無此項目。 │工油漆部分,被告辯稱工人遭原││ │ │ 修補補,且油漆施工品質草率│ │告趕出而無法施作可採。 ││ │ │ ,造成漆面不均勻。 │ │ ││ │ │2.原告早已將待修繕項目告知被│ │ ││ │ │ 告,被告逾催告所定日期多日│ │ ││ │ │ 仍無法完工。 │ │ │├──┼──┼──────────────┼──────────────┼──────────────┤│ 68 │1樓 │1.機房隔間上方未進行封板作業│間隔上方於完成隔間作業時封板│依照片顯示(見建字卷第186至 ││ │ │ ,偷工減料情事明顯,且板材│完成後,原告才告知散熱通風於│187頁),原告提出改善後照片 ││ │ │ 不平整問題嚴重,被告對施工│天花板上內部,被告僅能手持電│已蓋上天花板,故被告辯稱有施││ │ │ 抱持敷衍搪塞之態度。 │鋸施作,又不平整問題不大,且│作散熱通風可採,且依被告所述││ │ │2.散熱通風不代表被告不需進行│位在天花板上方內部。俊鑫公司│,手持電鋸施作之不平整現象難││ │ │ 封板作業,被告所作之工作顯│並非重新製作,原告提出之照片│以歸責被告。 ││ │ │ 不具備通常品質,而有瑕疵。│故意將天花板蓋上,隱瞞上方被│ ││ │ │ │告施作之已開孔位置。 │ │├──┼──┼──────────────┼──────────────┼──────────────┤│ 69 │1樓 │1.施工過程品質有嚴重瑕疵,無│施工中臨時變更天花板設計,隔│同項次68。 ││ │ │ 論木作或是輕隔間內部都有未│間牆早已完工,更改天花板作法│ ││ │ │ 清潔的工程廢料在其中,完全│造成。 │ ││ │ │ 就是沒看見就好了的惡質心態│ │ ││ │ │ ,讓原告完全無法接受這樣的│ │ ││ │ │ 惡劣行為。 │ │ ││ │ │2.被告所作之工作顯不具備通常│ │ ││ │ │ 品質,明知施作後會產生廢料│ │ ││ │ │ 碎屑仍不處理。 │ │ │├──┼──┼──────────────┼──────────────┼──────────────┤│ 70 │1樓 │1.輕隔間內未施作防火隔音棉,│原設計圖及報價書中都未承諾提│未見防火隔音棉為契約內容之證││ │ │ 嚴重偷工減料之情事。 │供隔音棉。 │據。 ││ │ │2.原告已提出需求並為明確指示│ │ ││ │ │ ,被告拒不依原告指示工作,│ │ ││ │ │ 即應負債務不履行之責。 │ │ │├──┼──┼──────────────┼──────────────┼──────────────┤│ 71 │1樓 │1.停車廠倉庫格柵施工品質嚴重│依原告需求施工,施工前已告知│搖晃程度嚴重應有重新製作必要││ │ │ 不良,晃動狀況相當嚴重,完│此作法未與天花板固定,原告還│。 ││ │ │ 全沒有進行良好的安全固定,│是要施工。沒有設計師明知會晃│*俊鑫公司瑕疵修補金額18,000││ │ │ 根本拿原告的生命開玩笑。 │動,還敢施工,因為怕收不到錢│ 元。 ││ │ │2.原告已提出需求並為明確指示│,除非業主同意才敢施工。 │ ││ │ │ ,被告拒不依原告指示工作,│ │ ││ │ │ 還辯稱係依原告指示為之,試│ │ ││ │ │ 問原告怎可能指示被告施作未│ │ ││ │ │ 妥善固定、可能因此傾倒壓傷│ │ ││ │ │ 人之隔柵。 │ │ │├──┼──┼──────────────┼──────────────┼──────────────┤│ 72 │1樓 │1.鞋櫃四周有部分未使用矽利康│從原告提出改善前後照片可見均│依照片顯示(見建字卷第193頁 ││ │ │ 填補縫隙,與大理石上方接縫│有白色矽利康,為被告施作。 │),被告所辯可採。 ││ │ │ 處更完全沒有進行填補,明顯│ │ ││ │ │ 又是偷工減料,草率交差。 │ │ ││ │ │2.此鞋櫃為被告施工負責範圍,│ │ ││ │ │ 明顯偷工減料,被告卻空言無│ │ ││ │ │ 填補問題,令人難以置信。 │ │ │├──┼──┼──────────────┼──────────────┼──────────────┤│ 73 │1樓 │1.外牆玻璃遲遲未見安裝。 │收尾當日,玻璃公司還來不及安│被告確實未安裝,原告需另行修││ │ │2.被告逾催告所定日期多日仍無│裝,原告就將師傅全部趕出門。│補。 ││ │ │ 法完工。 │ │*俊鑫公司瑕疵修補金額500元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