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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法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9號聲 請 人 簡靜慧關 係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茄萣區成功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

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茄萣區成功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高雄市茄萣區成功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八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高雄市茄萣區成功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因捐助章程第1條、第18條之變更涉及民法第62條之規定,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應以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限,非得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為上開規定之聲請,且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49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僅須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之規定,視情形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茄萣區成功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

會現任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卷第15頁),是其具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自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就該會之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聲請人主張經董事會決議修改捐助章程第1條、第18條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等情,亦據其提出該財團法人第七屆105年度第三次董事會議紀錄、簽到表、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卷第8至14頁),堪信為真。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18條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內容,係關於財團財產之重要管理方法,屬法院得為處分之事項,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不相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並無牴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第1條之修正,係因應「高雄

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更名而修正,尚非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況,亦與維持該會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揭說明,僅須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之規定,視情形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逕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為已足,毋庸向本院聲請裁定變更,故其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淑貞附表:

┌────┬──────────┬──────────┐│條號 │修正條文 │原條文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本基金會依據「民法」││ │第五十九條暨「高雄市│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 │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人監督準則」組織之,││ │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定名為「財團法人高雄││ │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市茄萣區成功國民小學││ │高雄市茄萣區成功國民│教育發展基金會」。(││ │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第十八條│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本會係永久性質,如遇││ │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特殊原因必須解散,經││ │之剩餘財產,不得歸屬│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歸││ │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屬高雄市政府或高雄市││ │的之團體,原高雄縣政│政府指定之機關團體,││ │府補助款應歸屬於高雄│或經高雄市政府同意後││ │市政府,本基金會募集│歸屬於學校。 ││ │民間捐助部分歸屬高雄│ ││ │市茄萣區成功國民小學│ ││ │。 │ │└────┴──────────┴──────────┘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17-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