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2號聲 請 人 余文彬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