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黃淑靜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惠鈴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960號返還不動產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一九六○號返還不動產登記等事件於民國一○六年二月九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取得第一項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惠鈴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960號返還不動產登記等事件,於民國106年2月9日行言詞辯論程序,因筆錄記載太過簡易,聲請人所陳述重點均未載入筆錄,爰聲請交付該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
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為前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