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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0號原 告 蔡佳茂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被 告 陳妤潔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返還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00,796元【計算式:3,426,782元+488,650元+122,023元+63,341元=4,100,7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6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程淑萍★附表┌──┬───────┬────┬─────┬─────┬──────┐│編號│ 不動產 │ 面積 │ 公告現值 │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 │ │ (㎡) │(元/㎡) │權利範圍 │(新臺幣:元││ │ │ │ │ │) │├──┼───────┼────┼─────┼─────┼──────┤│ 1 │高雄市路竹區復│331.09 │20,700元 │1/2 │3,426,782元 ││ │興段441-5地號 │ │ │ │ │├──┼───────┼────┼─────┼─────┼──────┤│ 2 │高雄市路竹區復│ │建物現值 │1/2 │488,650元 ││ │興段634建號( │ │997,300元 │ │ ││ │門牌號碼:高雄│ │ │ │ ││ │市路○區○○路│ │ │ │ ││ │327巷136弄9號 │ │ │ │ ││ │) │ │ │ │ │├──┼───────┼────┼─────┼─────┼──────┤│ 3 │高雄市路竹區復│842.12 │20,700元 │70/10000 │122,023元 ││ │興段441-30地號│ │ │ │ │├──┼───────┼────┼─────┼─────┼──────┤│ 4 │高雄市路竹區復│5,149.66│4,100元 │30/10000 │63,341元 ││ │興段348地號 │ │ │ │ │├──┼───────┼────┼─────┼─────┼──────┤│ │(編號1至4合計│ │ │ │4,100,796元 ││ │) │ │ │ │ │├──┴───────┴────┴─────┴─────┴──────┤│ 備註:各地號土地面積×各地號公告現值×原告請求之權利範圍 ││ =各地號訴訟標的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裁判日期:2017-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