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2號原 告 趙麗珩被 告 財團法人高雄美國學校法定代理人 曾哲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任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6,470 元(即原告主張可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