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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3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6號原 告 王迺凱原告與被告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8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裁判日期:2017-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