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7號原 告 捷利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盈良原告與被告圓鼎旅行社有限公司間給付團費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