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60號原 告 李建明即美香烘焙工作坊被 告 振揚國際實業社法定代理人 張鶯警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契約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000元,應繳裁判
費5,7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