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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6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50號原 告 松鶴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曉萍訴訟代理人 莊佳蓉律師被 告 陳貴堂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為原告持有股權百分之18之股東關係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即原告主張可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裁判日期:2017-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