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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6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12號原 告 鍾亨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慧娘律師被 告 邵明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請求確認面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返還本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裁判日期:2017-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