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99號原 告 李諒原 告 盧美玲原 告 雷美珠原 告 蔡松勇原 告 蘇榮太原 告 李文元被 告 大占無極天靈宵寶殿法定代理人 呂美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