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36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陳慧玲抗告人與王俊能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無效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惟抗告人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始提起抗告,似已逾抗告期間,縱經抗告人繳納裁判費,本院仍可能依職權逕予駁回,併於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