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51號原 告 劉國強原告與被告張有林間返還價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51號原 告 劉國強原告與被告張有林間返還價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